2017年10月27日,A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自然人合资成立B科技有限公司,A公司持股83%。同年11月1日,新成立的B科技有限公司与原A有限公司数据通信事业部担任管理岗位的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有效期为2018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此时,赵某与A有限公司所签订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尚需6个月到期。经核实,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有关岗位和工资标准为空,赵某实际上仍在原部门原岗位原工作地点工作。2020年3月初,B科技公司因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政策变化而做出业务结构调整的决定,撤销了赵某所在的数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