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钢铁厂在2018年6月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王某因患急性肺炎住院治疗,2019年2月痊愈岀院。岀院后王某拒绝到钢铁厂上班,通过熟人从医院开岀病假条,以患病为由向单位请病假。事实上,王某一直在帮助某个体商贩从事服装买卖。钢铁厂查实,王某请假纯属虚假后,立即对王某予以警告,责成其马上到厂上班。王某置之不理。2019年4月钢铁厂停发王某的工资。2019年10月,王某回厂上班,钢铁厂于2020年6月正式决定开除王某,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患病,可以休病假,钢铁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