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钢铁厂在2018年6月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王某因患急性肺炎住院治疗,2019年2月痊愈岀院。岀院后王某拒绝到钢铁厂上班,通过熟人从医院开岀病假条,以患病为由向单位请病假。事实上,王某一直在帮助某个体商贩从事服装买卖。钢铁厂查实,王某请假纯属虚假后,立即对王某予以警告,责成其马上到厂上班。王某置之不理。2019年4月钢铁厂停发王某的工资。2019年10月,王某回厂上班,钢铁厂于2020年6月正式决定开除王某,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患病,可以休病假,钢铁厂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予以公正裁决。
试分析:钢铁厂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答:钢铁厂不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王某与钢铁厂签订为期4年的有效劳动合同,王某在患病治愈后仍不上班,而且还开出假病假条,在钢铁厂对其进行了教育,且于2019年初予以警告处分的情况下,王某仍置之不理,故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因此,从实体法律上看,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旷工,钢铁厂完全可对王某长期不上班的行为以旷工论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钢铁厂对王某的开除处分是在王某上班后的八个月做出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某钢铁厂的开除处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处分决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