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为使保险人自己制止危险,防止或减少损害,一般都分阶段分别设定投保人或保险人须尽特定义务。在合同成立前有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有危险增加通知、或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义务等;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则有保险事故发生通知、有关资料的告知及证明、防止及减少损害等义务、其主要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险标的的残余部分,以减轻其损失,并调查事实、搜集证据,保护其权益。 (1)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主体。依《保险法》第21条规定,出险通知义务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其中一人通知,通知义务即为履行,无需三者皆为通知。(2)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宗旨在于使保险人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全标的的残余部分,以减轻其损失,并调查事实、搜集证据。 (3)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关于保险事故发生通知的方式,《保险法》并无特别规定,义务人可以口头方式通知保险人,也可采用书面形式。(4)保险事故发生通知的内容。保险事故发生后,义务人应将事故发生的事实通知保险人。其只以通知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为已足。(5)违反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后果。根据保险法相关观定,行为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