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