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 )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A.15 日 B.30 日 C.60 日 D.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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