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2006年6月5日乙公司遭窃,票据被丙盗走,并伪造乙公司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3天后丙将汇票作为婚庆礼金赠与其朋友丁。2006年7月5日乙公司发现票据被盗,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在票据到期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称汇票已被挂失,并告知丁一周后再来,到时视情况决定是否付款。问:(1)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就票据形式而言,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3)实质上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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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2006年6月5日乙公司遭窃,票据被丙盗走,并伪造乙公司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3天后丙将汇票作为婚庆礼金赠与其朋友丁。2006年7月5日乙公司发现票据被盗,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在票据到期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称汇票已被挂失,并告知丁一周后再来,到时视情况决定是否付款。问:(1)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就票据形式而言,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3)实质上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正确。因为挂失止付为我国票据法所承认的失票后的救济方式,其有效期间为12日,本案中丁提示付款时仍处于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间,银行不得支付票据金额。在挂失止付后的12日后,如果银行没有接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该挂失止付自动失效,此时银行可以向持票人付款。所以银行的说法是正确的。(9P埘)(2)在形式上丁享有票据权,因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前一项票据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后一票据行为的效力。(3)实质上丁不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受让人取得票据未支付对价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本案中票据为丙盗取的,因此丙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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