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简要分析公、检、法机关协调和共同协商讨论案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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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简要分析公、检、法机关协调和共同协商讨论案件的现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诿。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互相制约、平衡,认真履行职责,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予以纠正,防止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公、检、法机关协调和共同协商讨论案件的现象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存在一定冲突。这种现象强调互相配合,但忽视了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要求,破坏了该原则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是应当予以纠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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