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张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以市区一房屋抵押,双方于5月6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6月,张某向钱某借款5万元,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6月8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钱某认为房屋已抵押,担心因赵某行使抵押权而影响自己的利益,张某又以一摄像机作抵押,于同日与钱某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7月,张某再向孙某借款20万元,同样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7月5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赵某、钱某、孙某的债权都已到期,张某无力返还借款。房屋拍卖得款35万元,摄像机拍卖得款l万元。问:(1)分别说明赵某、钱某、孙某对房屋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成立?如成立,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说明理由。(2)钱某对摄像机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3)拍卖房屋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说明理由。
答:(1)赵菜、孙某对房屋的抵押权已成立,成立时间分别为5月10日和7月7日。钱某对房屋的抵押权没有成立。理由:房屋抵押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艾,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成立时间为登记之日。(2)钱某对摄像机享有抵押权。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成立。(3)拍卖房屋价款应先用于清偿赵某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孙某的借款。理由:同一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