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远洋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后经过公司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2018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问:(1)远洋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2)远洋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3)2007年远洋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答:(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远洋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P170)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和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公司分配顺序为:①依法缴纳所得税:②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所留的亏损;③提取法定公积金;④提取任意公积金;⑤向股东分配股利。远洋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也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P171)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2007年远洋公司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P170)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远洋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P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