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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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答:(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独立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非消费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若为从价计征,计税价格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该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P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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