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水资源保护及其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整个水资源保护立法之中。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规定。2002年修订颁布的新《水法》改变了原《水法》中关于水资源所有权的规定,规定了单一的所有权制,即“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由此确立了水资源的单一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2)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多效益兼顾原则《水法》规定:开发、利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多效益兼顾”的原则。(3)节约用水原则在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实行节约用水是解决水资源供求矛盾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我国作为一个人均水资源较少的国家,必须实行节约用水原则。为此,《水法》作出了“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规定,并规定了节约用水的具体措施。 (4)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无论是发展经济还是保护环境,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人们的生活和生存条件变得更加美好。因此,当居民生活用水与工农业生产和其他方面的用水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这就是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