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保法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在实践中没有具体落实,环保部门也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事实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三同时”制度就是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对策和措施的重要保障。试论“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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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法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在实践中没有具体落实,环保部门也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事实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三同时”制度就是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对策和措施的重要保障。试论“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

(1)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实施和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位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8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 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设施,超标排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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