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3)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的、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4)有权制定法律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在专属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和海底活动的污染。
(5)有权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3)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的、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4)有权制定法律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在专属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和海底活动的污染。
(5)有权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