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家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与外商达成一笔交易,出口6000公吨大豆到荷兰,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荷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辽宁出口商交货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锦州装船5000公吨和1000公吨大豆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上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记载,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辽宁出口商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能否因此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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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家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与外商达成一笔交易,出口6000公吨大豆到荷兰,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荷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辽宁出口商交货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锦州装船5000公吨和1000公吨大豆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上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记载,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辽宁出口商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能否因此拒绝付款?

(1)本案例中,辽宁的出口企业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不能因此拒绝付款。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2)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面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分批装运论处。
(3)在本案例中,我国出口企业的做法符合合同规定,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开证行也不能拒绝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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