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检验条款中规定:由装运港公证行出具的有关证书证明的品质和重量是终局的。货到目的港后,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该公司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后向卖方提出索赔。请问该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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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检验条款中规定:由装运港公证行出具的有关证书证明的品质和重量是终局的。货到目的港后,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该公司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后向卖方提出索赔。请问该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1)该公司索赔不尽合理。(2)本案例是属于出口国检验,以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为决定商品品质、重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买方无权对装运港商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提出任何异议,从而否定了他对货物的复验权。卖方可凭借装运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拒赔。(3)该公司若能证明货物霉变和短量是由于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或是货物本身即有的瑕疵,仍可提出复验,并依据检验结果向有关责任方面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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