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人格尊严的保护是最高的宪法价值。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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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人格尊严的保护是最高的宪法价值。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这个观点是正确的。(1)这样一个法学判断的结论首先来源于哲学上对“人是主体、目的”的宣称和判断,在这里的“人”并不需要附加有美德、有良善这样一些道德条件,只要其是生物基因意义上的人,其作为人的尊严和资格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在这里的“人”接近于一种比较纯粹的生理概念,而摒弃了对“人”的世俗评价、主流观念等。
(2)因此,宪法学中的所谓“人格尊严”的人格并非单指日常生活中形容某人的“人格高尚”或“人格”低下的人格,而是作为人的“身份”,或作为“人的资格”。这一资格是个人作为法律主体得到承认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一权利,那么个人就会被降格为仅仅是一个法律客体,由此他也就不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对法律人格的承认是所有其他个人权利的必要,是不可克减的个人权利,它表明每个个人都是人并且被赋予了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一个人的能力。正因为“人格尊严”所保护的是每个人作为人的尊严和资格,因而权利的主体包括不特定的一切人,这一权力适用于一切人、任何人、每个人。
(3)因此“人格尊严”的宪法规范意味着,只要是人,不论其处于何种环境和何种境遇,即具有作为人的尊严和资格,国家权力不能非法侵犯之,并有义务保护和实现之。这即是人格尊严的宪法内涵。(P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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