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7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不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餐饮行业竞争大,为防止徐某系到饭店偷师学艺,向徐某收取5000元押金。徐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红灯笼酒店接洽,红灯笼酒店同意只要徐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徐某。随后徐某告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以劳动期限未满1年为由不同意,并要扣除徐某的押金,徐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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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7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不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餐饮行业竞争大,为防止徐某系到饭店偷师学艺,向徐某收取5000元押金。徐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红灯笼酒店接洽,红灯笼酒店同意只要徐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徐某。随后徐某告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以劳动期限未满1年为由不同意,并要扣除徐某的押金,徐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徐某与天天饭店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关于天天饭店收取押金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徐某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答:(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天天饭店没有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徐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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