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存在价值。
一、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存在价值: (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 (2)预先约定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3)在客观上,可使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前更为审慎地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4)防止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
简述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存在价值。
一、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存在价值: (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 (2)预先约定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3)在客观上,可使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前更为审慎地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4)防止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