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订立中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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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订立中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

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对合同内容作确定的解释和澄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义务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都是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都是法定义务,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是保险人,由保险人向投保人为之。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在我国保险法上为投保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上,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皆为告知义务的主体。(2)义务作用的对象不同。说明内容是保险人制定的格式合同内容。告知内容是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3)违反两者的法律后果亦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说明义务违反会导致保险合同部分无效,而告知义务的违反将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可撤销。(4)两者的目的不同。说明义务的目的是让投保人能够充分了解到其将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能提供所需要的保险保障,亦要借此限制保险人不适当地免除保险给付义务。而告知义务的目的是使保险人能够正确地了解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据此测定危险,计算保险费,是保险经营技术上所要求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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