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个体运输户高某到保险公司办理小客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手续。当保险单填好,保险方按规定收取保险费时,高某声称钱表带够,并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股长要求说:“我急着出车,先把保险单给我.下午一定将钱送来。”该股长一再叮嘱:下午一定把钱交来。高某便只交了100元保险费(应交300元)领走了保险单。1996年 1~2月,保险公司三次催促高某交纳拖欠的保费,高某仍来交。4月高某的小客车出车祸,造成车辆损失6600元。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高某拖欠保险费为由拒赔。问:(1)本案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1)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3条第1款前段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签订合同的两个步骤——要约与承诺已经完成,双方已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因此,合同有效。(2)投保人应在合同成立后交纳保险费,这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费,属违约行为,投保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网此,保障人可以其违约为由拒绝赔偿部分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