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陈某与其妻子刘桌商量后.陈某以其3岁的儿子陈甲为被保险人投保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2010年12月,陈甲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甲兄亡。问:(1)保险公司在赔偿后能否向医院追偿?为什么?(2)若陈某已经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金,陈某可否再要求医院赔偿?为什么?(3)若该保险合同中指定陈某和刘某为共同受益人,但未确定受益份额,则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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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陈某与其妻子刘桌商量后.陈某以其3岁的儿子陈甲为被保险人投保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2010年12月,陈甲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甲兄亡。问:(1)保险公司在赔偿后能否向医院追偿?为什么?(2)若陈某已经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金,陈某可否再要求医院赔偿?为什么?(3)若该保险合同中指定陈某和刘某为共同受益人,但未确定受益份额,则应如何处理?

(1)不能追偿。由于人身的无价性。人身保险中不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2)可以再向医院要求赔偿。由于人身的无价性,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3)保险舍同未确定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因此,保险金应由陈某和刘某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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