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8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2022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如下事项:

  (1)为适应市场变化,讨论通过了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

  (2)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此时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3)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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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8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2022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如下事项:

  (1)为适应市场变化,讨论通过了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

  (2)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此时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3)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1)董事会会议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甲公司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4000万元的担保,超过了其资产总额的30%,因此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

  (3)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题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刘某为乙公司的总经理,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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