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函”号的有哪些文种,它们与文种“函”编写函号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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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函”号的有哪些文种,它们与文种“函”编写函号有哪些不同?

答:在日程工作中,行政机关使用的如函、议案、批复、意见等文种,其发文字号均可编写函号。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公文的发文字号为“国办函〔2001〕1号”。
议案、批复、意见等文种编写函号,它既是“专属概念”,代表特定的发文机关,是发文机关的别称,同时,它还承担了公文写作的特性,说明了文件内容的性质、分类、特定的发文形式、特定的文件内容指向。发文单位权限的多样性、综合性,决定了发文形式的复杂性,但党政机关能够使用的文种只有18种,这时借助于发文的特定形式就可以区别文件性质,加快文件的运转,提高行政效率。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称”就是重要形式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文种是“函”,而编写“函号”,代表的是文种,而议案、批复、意见等文种,编写“函号”一般代表的是文件内容的性质等。这种用法多见于特定单位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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