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依据是否充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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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依据是否充分?为什么?

不充分。对于潜在供应商较多、采购金额又比较大的项目,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招标应以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站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本案中采购的商品不存在特殊性,不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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