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问: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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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问: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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