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或付款行的审单时间应在
A.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B.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C.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五个银行营业日内 D.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三个银行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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