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投资者,不在该私营企业任职,2015年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将其中2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3万元用于非生产经营,年末未偿还借款。请计算上述事项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80 000 x ( 1 - 20% ) ×30% = 19 200元,实际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20 000·元,捐赠扣除限额19 200元,所以税前扣除捐赠额为19 200元。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8o oO0 x ( 1 -20% ) - 19 200 ] × 30%- 2000 + 30 000 ×20% = 17 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