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
A.投资联结型保险单。 B.所有权或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的。 C.法人作为出质人提供的理财产品、存单等财产权利。 D.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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