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良好的品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有能够正常发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良好的品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有能够正常发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