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公司用电检查员与同台区抄表人员,在抄表过程中,发现一居民用户,在三相计费电能表的出线上,私自转供一基建工地临时用电,现场核定用电设备容量为8kw,使用起迄时间难以确定,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拆除了私自违约转供用电接线。请分析:(1)该事件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哪些规定?(2)供电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1)该居民客户行为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款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日期按三个月计算。”(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六款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他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