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户在前进街6号开设一洗衣店,后打算将洗衣店搬迁至化工路2号,申请将原三相四线电能表移至新店面继续使用,作为用户受理员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应如何指导用户?
答:客户受理员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向客户说明应办理迁址业务,办理迁址的相关规定如下: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且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最后,告知客户办理迁址手续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