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一个旅客受到三次损害,则他得到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A.62500金法郎 B.125000金法郎 C.250000金法郎 D.375000金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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