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汽车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小汽车50辆,取得汽车价款(不含增值税)55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5万元。
(2)销售自产轮胎取得的销售额(含增值税)58.5万元。
(3)购进各种生产用原材料,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7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3万元。
9月初,该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轮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支付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小汽车、轮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
32.52(万元);29.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