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且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则应编制客运记录移交()。
A.旅客下车站 B.列车终点站 C.旅客到站 D.前方停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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