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
税务所的执法行为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①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③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但此税务所所扣押的商品价值为3 000元。同时
税务机关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
分析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
税务所的执法行为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①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③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但此税务所所扣押的商品价值为3 000元。同时
税务机关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