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中,共同被告是()
A.村委会 B.镇政府 C.县政府 D.李四某区个体户王某从绍兴运回一批价值2万元的酒,被该区工商局依法鉴定为“假货”予以扣押,工商局吊销了王某的营业执照,并对其罚款2000元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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