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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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a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本案由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是错误的,应适用普通程序。
B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首先人民法院应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公告送达被告。公告期为6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若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出现,则人民法院即可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若被告经过法定期间仍未出现,人民法院可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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