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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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a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一般诉讼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根据此原则,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庭审理,而不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庭审理;
B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人民法院迳行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开庭审理;
D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使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在本案中,人民法庭在判决书中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运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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