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A银行应M公司的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收款人为N公司,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代理付款行是B银行。某日,A银行给B银行发来电传,称因发现N公司有重大欺诈行为,请立即停止兑付本行签发的汇票。当N公司业务员持票向B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N公司遂以A银行和B银行为被告,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A银行和B银行连带承担该汇票的付款责任。请问:br ⑴如果是M公司告知A银行,N公司有欺诈行为,A银行是否应当拒付汇票?为什么?br ⑵A银行通知B银行停止兑付汇票,B银行是否应当停止兑付?br ⑶判决A、B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不能。因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和抽象性,原因关系的无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不能作为确认票据行为有效与否的依据。(2)不应当。(3)正确。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承兑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绝,由出票人和付款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