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A.人民政府 B.安全管理局 C.应急管理部 D.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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