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一万元 B.两万元 C.五万元 D.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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