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未封账合同、发生供货具备对账结算条件的、每月20日进行对账结算(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未发生供货的、每月20日出具未供货确认函、对账结算单及未供货确认函、次月( )日前须全部完成盖章签认手续。
A.10 B.5 C.7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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