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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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大陆法系国家遵循“一物一权”原则,不承认双重所有权。因此我国的《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而是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它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同时也不属于受益人。由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因此它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之间的独立性就特别关键。受托人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自己固有的财产分别管理,对于以金钱或证券为财产的信托,应与受托人自己固有的金钱、证券分别计算。当个人受托人死亡或者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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