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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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财产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成立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债务人动产的 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最基本要件。对债务人的动产,债 权人只有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或支 配时,才能成立留置权。(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留置权的 成立不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唯一条件,还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当债权和债务都是因债 权人取得占有的合同而发生,或者说债权人的权利和债 务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时, 才认为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1)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已届清偿期不是留置 权成立的绝对要件。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时, 对未届期的债权有“视为已届清偿期债权”的救济。(2) 须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如果因侵权行为 而占有动产,即使占有人因该动产而取得债权,因其有 损公平正义,不得主张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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