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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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于双务、有偿的承揽合同。广告主或其代理广告公司为广告作品的定作人,广告设计制作公司为承揽人。

第二,广告设计制作公司应当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创造性的劳动,完成广告的设计、制作任务。

第三,广告设计、制作合同的标的,是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承揽人要完全按照定作人委托设计、制作的要求去完成,不得任意改变设计、制作的内容。

第四,广告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能力承担风险责任,如造成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损害或灭失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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