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拟在某地投资建设一基础设施项目,有多个场址方案可供选择。该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有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因项目前斯工作的需要,该外商采用公开投标方式选聘咨询单位,经过资格预审,有A、B、C、D、E五家咨询单位进入短名单。招投标和咨询工作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评标委员会共有人,其中外商代表1名、招标代理机构代表2名,技术专家2名,经济专家2名。由于招标人原因,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招标人通知了所有投标人,因B咨询单位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允许其撤回投标文件,但拒绝退还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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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商拟在某地投资建设一基础设施项目,有多个场址方案可供选择。该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有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因项目前斯工作的需要,该外商采用公开投标方式选聘咨询单位,经过资格预审,有A、B、C、D、E五家咨询单位进入短名单。招投标和咨询工作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评标委员会共有人,其中外商代表1名、招标代理机构代表2名,技术专家2名,经济专家2名。由于招标人原因,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招标人通知了所有投标人,因B咨询单位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允许其撤回投标文件,但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2:最终D咨询单位中标,并接受委托展项目场址比选。D咨询单位认为项目选址应从建设条件和建设费用等方面进行综合比选。 事件3:外商要求D咨询单位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协助外商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 事件4:拟建项目场址为荒地,D咨询单位建议外商征求当地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外商认为项目不占耕地,只需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而不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许可。 事件5:外商认为拟建项目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无需政府核准或审批。只需向当地政府备案即可。同时,为获得建设项目备案,需先得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准文件。 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对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技术和经济专家的人数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2)不妥之处:招标方拒绝退回B咨询单位投标保证金。 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有权撤回其投标文件,并收回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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