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6-1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L、J、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
图6-1 施工总进度计划(时间单位:周)
网络图分析: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在A、C工作开始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3增加到7000m3,C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3减少到2400m3。
事件2: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见表6-1。
表6-1 后续工作可缩短的时间及赶工费率
【问题】
1.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C工作的持续时间分别为多少周?对合同总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A、C工作的费用共增加了多少?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工费用最少?说明理由。增加的最少赶工费用是多少?
3.对表6-2中未通过的调试工作,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责任界定,并确定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
1.(1)①A工作的施工速度=4200/3=1400(m3/周); A工作的持续时间=7000/1400=5.0(周)。 ②C工作的施工速度=3600/3=1200(m3/周); C工作的持续时间=2400/1200=2.0(周)。 A工作的持续时间的改变对合同总工期没有影响。因为A工作有3周的总时差;C工作的持续时间的改变对合同总工期有影响,因为C工作为关键工作(或:C工作在关键线路上)。 (2)A、C工作增加的费用 ①基础增加的工程量=7000+2400-4200-3600=1600(m3)。 ②增加的工程量占原工程量的比例=1600/(4200+3600)×100%=20.51%>15%。 ③需调价的工程量=1600-(4200+3600)×15%=430(m3)。 新结算价:(4200+3600)×(1+15%)×700+430×700×90%=654.99(万元)。 原结算价:(4200+3600)×700=546(万元)。 增加的费用654.99-546=108.99(万元)。 2.第一次调整:A、D工作完成后的关键线路为G→I→K→N(或:关键工作为G、I、K、N),由于G工作的赶工费率最低,故缩短关键工作G的持续时间1周; 第二次调整:调整后的关键线路仍然为G→I→K→N(或:关键工作为G、I、K、N),在可压缩的关键工作中,由于K工作的赶工费率最低,故缩短关键工作K的持续时间1周。 增加的最少赶工费用为:0.4+1.0=1.4(万元)。 3.(1)①K工作,建设单位的责任; ②L工作,施工单位(或:安装单位)的责任; ③N工作,建设单位的责任。 (2)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为3+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