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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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戊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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