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3年之后交货。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乙公司可以在3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2000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1679.2万元。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甲公司于2×20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假定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内含利率为6%。考虑到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之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甲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假定上述业务的融资费用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做出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
由于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因此甲公司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20年1月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 679.2 未确认融资费用 320.8 贷:合同负债 2 000 (2)2×20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 (1 679.2×6%)100.7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75 (3)2×21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 (1 779.95×6%)106.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6.8 (4)2×22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 借:财务费用 (320.8-100.75-106.8)113.2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3.25 借:合同负债 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